上诉人(原审原告)地中海航运公司(x.A.x)。
法定代表人杰西赛福林(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地中海航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地中海航运公司上诉认为,其于物之所在地无法依据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出具的权利转让文书对涉案货物行使完整所有权,双方之间财产权利归属纠纷并未最终解决,原审法院以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为由驳回地中海航运公司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明显有争议的诉讼采用裁定的形式作出法律文书,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裁定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案;本案诉讼费由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地中海航运公司起诉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系为确认涉案货物的所有权。经审查,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对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地中海航运公司不持异议,涉案货物也处于地中海航运公司实际控制之下,且无证据显示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存在妨碍地中海航运公司行使货物所有权的行为,故双方之间就涉案货物所有权之归属不存在纠纷。综上所述,地中海航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