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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露诉王强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a,男,汉族。

被告王a,男,汉族。

原告袁a与被告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a及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a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于上海市徐汇区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上海市x路x弄x号自购房,并育一女。婚后不久,被告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后,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感情逐渐淡漠。更有甚者,被告不思悔改,居然瞒着原告与其他女性姘居;原告本着忍让的态度多次劝说,被告依然故我。至此,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失望,感情也已经走到了尽头,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女儿出生后,被告或工作忙为理由,或经常夜不归宿,未对女儿尽父亲应有的关心和爱护。故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合理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判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但是原告诉状上写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我没有与其他女人姘居,我对女儿不负责是不对的,偶尔我在外面玩,有时候是不回家的,但是不是与其他女人姘居。

原告为此提供结婚证一份、房产证、证明一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2002年生育一女。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等问题,原、被告产生隔阂,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被告应以实际相行动取得原告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现原、被告没有原则性的矛盾,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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