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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贾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2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东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汪彩霞,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签订(2009年8月26日)后三个月内,将其新建的南厦房、东厦房与贾某某家房屋北墙相邻部分进行改造,给贾某某家房屋留出不少于12cm宽的风道;

二、李某某家新建房屋现有屋顶贾某某同意保持原状,不再要求拆除。所留风道应从房顶(含梁)以下至地面,从梁下至地面不应少于x;

三、李某某所留风道应从西院墙处直至东院墙,中间不得有任何某挡。李某某现在东厦房东南角的柱子可以予以保留;

四、贾某某同意李某某南厦房、东厦房继续加盖二层,但加盖时也必须给贾某某家留出不少于12cm宽的风道;

五、李某某家建房时不得趁用贾某某家房屋北墙,应另行建墙;

六、李某某如不能按照上述一至五条的的规定按时将房屋改造完毕、将风道留出,将按原审判决执行;

七、一审诉讼费500元,由李某某负担(此款由贾某某垫付,李某某已当场交付给贾某某)。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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