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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a诉被告沈a、陈b相邻关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a,男。

被告沈a,女。

委托代理人陈c。

被告陈b,男。

原告陈a与被告沈a、陈b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a诉称,原、被告系同组村民。四十多年前,被告在原告南首一上一下楼房的西南侧5至6米处栽种香樟树一棵。现该香樟树已长高,树叶掉至原告房屋屋顶,且影响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故要求被告对香樟树树枝进行修剪。

被告沈a辩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将树栽种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且于多年前栽种,而原告的房屋于近几年建造;原告在被告家房屋后栽种了水杉树,在被告房屋附近搭建违章建筑,对被告房屋通风采光也造成影响。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b辩称,香樟树其于60年代栽种,其余答辩意见与被告沈a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a与陈b系夫妻。原告陈a名下的南侧楼房与两被告之子陈筱明名下的楼房东西相邻,原告房屋位于东侧。陈筱明名下的房屋南侧即原告房屋西南侧有被告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栽种的一棵香樟树,该树经多年自然生长已枝繁叶茂,其中部分树枝已长至原告楼房屋顶上方,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等造成影响。因被告未修剪树枝,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证附图2份、建筑工程执照存根1份、被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庭审中,被告沈a同意在秋天对香樟树进行修剪,被告陈b也同意修剪香樟树,但要求原告先拆除违章建筑以及修剪水杉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栽种的香樟树部分树枝已长至原告楼房屋顶上方,对原告房屋通风采光等已造成影响,故被告应及时对香樟树树枝进行修剪,以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妨碍。被告沈a关于在秋天修剪香樟树以及被告陈b关于原告先拆除违章建筑和修剪水杉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如被告认为原告建造的房屋或栽种的树木对被告房屋也有影响,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a、陈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栽种在原告陈a楼房西南侧的香樟树树枝进行修剪,以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影响。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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