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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诉马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X。

原告张X。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马XX。

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X、张X诉被告马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两原告之子。两原告于2006年农历正月十六搬至被告家居住生活。2008年9月24日,两原告被接至次子马永仁家居住,但两原告的家具及生活用品至今仍在被告处,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均未果,故涉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XX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马X、张X半床1张、棉被3条、羊毛毯1条、毛巾毯1条、枕头1对、凉席1条、电热毯1条、单被2条、三门橱1张、木箱1只、被头箱1只、压力锅3只、热水瓶3只、铁方凳3张、藤椅2张、竹塌1张、马桶箱1只、铁制半马桶1只、夜壶1只、电扇1台、小吊扇1台、菜橱1张、菜刀1把、剪刀3把、铅桶1只、瓷佛1只(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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