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付某某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张丽
代审判员苏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