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浒坑钨业有限公司机选厂职工,住(略),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浒坑钨业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薄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薄某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薄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薄某乙在安福农村合作银行浒坑分理处的存款3580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文昌支行帐号: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艳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