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资兴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X号。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周源山煤矿职工,住(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于200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秋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