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满某某,女,39年。
被告段某某,男,43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满某某就与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满某某诉称,2008年8月20日、12月1日、2009年元月22日,被告因需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x元、x元、x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段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愿意偿还该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12月1日、2009年元月22日,被告因需资金偿还还债务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x元、x元、x元。事后,上述三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予给付。原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诸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于2009年2月21日前偿还原告满某某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满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文勇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