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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许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许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薛xx(系被告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陈xx诉被告许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益颢颖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系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号底楼邻居。被告在未征得物业的许可及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在X号与X号之间的公共夹弄内装了一扇铁门并在内堆放杂物,占为己有,既阻碍原告通行,又妨碍原告打扫被包在里边的厨房及卫生间的卫生,且被告堆放的杂物很多是易燃品,如发生火警,后果不堪设想。原、被告多次交涉,均未果,原告只能向物业部门反映,物业向被告下达了整改通知,但被告仍置之不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与X号之间夹弄的铁门,并清除夹弄内的杂物,排除对原告的妨碍。

被告许xx辩称,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的公房承租人。被告于2003年安装铁门是出于安全,而且原告当时也表示同意,并愿意共同承担安装费用。安装完毕后,被告也给了原告铁门钥匙,原告自己也将其助动车、自行车也堆放夹弄内,该夹弄是个死胡同,不影响原告通行。双方曾在居委调解过,没有结果是因为原告不愿打扫卫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业主,被告许x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使用人。被告于2003年在上述X号、X号夹弄公共部位处安装铁门一扇,并在内堆放杂物。对此,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出具违章整改通知一份,要求被告对其在公共部位擅自安装的铁门加以整改。现原告以妨碍其通行、无法进入擦洗厨房和卫生间窗户为由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予以拆除。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场照片、违章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公房租赁凭证、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弄同楼层毗邻而居,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改建时,不得对他人造成妨碍。现被告在公共部位擅自安装的铁门,对原告的生活确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铁门并清除杂物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与X号夹弄之间的铁门,并清除堆放在夹弄的杂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颢颖

书记员楼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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