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农某某。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经商量后,由被告人农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桂x银色吉利小轿车搭乘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南宁市玉洞医院附近,两被告人使用假的人民警察证、手铐等物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客为由,从被害人李XX处骗取人民币190元,后在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被害人李XX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农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毅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俏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