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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a,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杨a驾驶牌号为皖x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闵行区x路施工工地内,西向东倒车过程中,与施工人员胡a相撞,造成胡a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a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胡a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复合伤并致创伤性休克。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杨a驾驶机动车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事故中有过错;无证据证明胡a在事故中有过错,该起事故是由杨a一方的过错所致,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杨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杨a一方已支付被害人胡a亲属经济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66,3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a、周a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市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a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凌莉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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