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王月英,女,汉族。
起诉人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于2004年12月27日对其违法刑事拘留,2005年元月31日以其犯罪证据不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06年元月31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对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区分局至今未向其发放释放证,也未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确认。
起诉人请求:判令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对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法确认,并向其发放释放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月英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月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屹
审判员:赵芳英
审判员:蔺晓芳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