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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4人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建湖县X镇X组某号。2006年8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7天;2006年1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2008年6月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09年7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X乡X村西陈某某号。因本案于2009年7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余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余某县X镇桥东某区某号。因本案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X镇X村草楼组。因本案于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艾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代理检察员吴某,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艾某、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艾某、秦某至本区X镇X路X号联华超市二楼,采用铁丝打开挂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陈某甲的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等物。

2009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艾某等人至本区X镇X村X号,采用撬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陈某甲的住处,窃得香烟等物。

2009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艾某等人至本区X镇X路X号,采用铁丝打开挂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滕某的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1,290.29元的金某链1根和价值人民币160元的玉手镯等物。案发后已追缴上述涉案物品并已发还被害人。

2009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艾某、秦某至本区X镇X村沧石桥X号,采用撬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余某的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735元的华硕牌19英寸液晶显示器等物。

2009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至本区X镇X路X号二楼,采用撬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周某的住处,窃得红色杂牌移动电话机1部;又采用相同方法进入同样位于二楼的被害人邵某的住处,窃得人民币5,900元。

2009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至本区X镇X街新世纪华联超市二楼,采用自制钢丝打开挂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瞿某某住处,窃得人民币1,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02元的步步高移动电话机1部等物。案发后,已追缴该移动电话机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艾某、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陈某甲、滕某、余某、周某、邵某、瞿某某陈某,证人吴某、金某、左某、项某、郑某、王某、胡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验报告和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陈某乙、艾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为盗窃而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艾某、秦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秦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0年3月3日止)。

五、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吉良

审判员张士雄

代理审判员姚正清

书记员许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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