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毕业,1998年11月至案发前担任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原教管站)会计,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乙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驻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乙仍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以(2009)驻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再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赵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挪用公款部分
2006年12月23日至2007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乙利用担任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会计的职务便利,为谋取利益,私自将单位公款x元先后七次存入到以其丈夫王X军名字开设的私人存折本上,并将利息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二、贪污部分
1.2006年初,被告人黄某乙利用担任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会计的职务便利,从孙召乡各小学的代管经费中每生代扣13元,作为中心学校的办公经费和报刊等支出费用,结算后将本应退还各小学的余款7971元占为己有。
2.2007年初,被告人黄某乙利用担任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向孙召乡完小拨付2007年春“两免一补”经费x元的过程中,对一张本应由孙召乡完小会计王X平抽走的x元的临时收据,而没有让王X平抽走。后黄某乙将该笔支出重复入帐,套出公款x元,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辩解,挪用公款部分是因为单位在孙召信用社设立的银行帐户只能取款不能存款,没有发出去的钱,她给单位领导说,领导让她自己想办法,她才把单位的公款存到她丈夫王X军的私人存折上,不是挪用公款;贪污部分第一起,中心小学每生扣9元,不是13元,群英学校每生扣10元,扣其他各学校未开票的每位学生2元钱都退给各学校了,没有贪污;第二起,两免一补经费是上面拨的钱她都发给各学校了,3月份多列支的x元,后来付给侯老庄小学6180元、王岗小学900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根本不可能贪污这x元。辩护人的意见是:一、挪用公款部分,被告人黄某乙将公款挪而未用,“用”不是被告人积极追求的行为,构不上挪用公款罪;既使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的数额也应以存折上的公款余额x.15元计算;二、贪污部分,第一笔被告人黄某乙主观上没有贪占的愿望,已将未开票的收款余额退还各学校,既使认定贪污也只有6291元可能被贪污;第二笔因为两免经费收据不可能冲抵其他项目或经费的支出,x元临时收据入帐,只是被告人黄某乙处理帐务时的错帐,不是贪污。从司法鉴定看,被告人经手的全部公款余额若扣除未审签的票据和白条支出,仅剩余x.25元。无从同时贪污x元和7971元。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供了新蔡某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对“两免一补”资金的管理的通知、退款清单及赵X生、李X友、王X友、王X红、谢X彬、车XX、侯XX、常XX、王X洲等人的证言,证明黄某乙构不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公款部分
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根据新蔡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通知,在该乡信用社设立“两免一补”资金帐户。使用或拨付“两免一补”资金时,除向信用社出具支付凭证外,还必须提供由教体局签发的支付通知单,二者缺一不可。“两免一补”资金取出后未用完,还可存入该帐户,但在取款时还必须凭拨款通知单方能取出。2006年12月23日至2007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乙在担任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会计职务期间,分十二次取出“两免一补”资金x.10元,除支付部分外,先后七次将x元私自存入到以其丈夫王X军名字开设的私人存折本上,后全部用于支付各学校“两免一补”款,至2007年12月9日获取利息273.47元,2007年12月10日存折余额为x.37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她从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12月9日将单位“两免一补”经费和办公经费x元存入到以其丈夫王X军名字开的私人帐户上,当时没给单位领导汇报,一方面是为了取款方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从中得点利息。(卷二P3-P4、P24-P26、P30-P32、P33-P35、P38-P40)
被告人黄某乙当庭供述,其公款私存主要是为了方便工作,此事也给领导汇报过,不应构成挪用公款罪。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X伟证言,他是2003年至今在孙召信用社工作,工作职责是负责储蓄的存取款记帐和复核工作。孙召乡中心学校黄某乙以学校的名义到他单位办理存取款业务,每次的业务金额都非常大,取款时黄某乙用的都是现金支票,黄某乙经常把其中的一大部分大额整头现金随即又存入到一个私人存款帐号上,把取款零头拿走。(卷四P113-P115)
(2)证人赵X生证言,他在1998年至2007年9月份担任孙召乡中心学校校长期间,黄某乙从来没有给他汇报过将单位公款存入到王X军个人存本上。(卷二P60-P61)
(3)证人唐X华证言,他在2007年9月18日担任孙召乡中心学校校长以后,黄某乙没有给他汇报过将单位公款存入到王X军的存款本上。(卷二P68-P69)
(4)证人刘X、曹X证言,孙召乡中心学校每次从其帐户上取款时,必须有教体局的拨款通知单。如果中心学校往其帐户上存款,下次取款时还得凭拨款通知单。(诉讼卷P4-P10)
(5)证人常XX、王XX证言,“两免一补”经费须凭支票和教体局通知单支取,每笔须一次取完。(诉讼卷P71-P74)
3、书证:
(1)王X军的活期存款本;(卷三P56-P59)
(2)孙召信用社兑帐单;(卷三P60-P74)
(3)黄某乙2006年12月23日至2007年12月9日领取公款及存入到王X军存款本上的相关凭证;(卷四P116-P134)
(4)黄某乙2007年11月29日以王X军名义存10万元公款的存款单以及同年12月7日支取凭条、利息清单。(卷三P10-P11)
(5)新蔡某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知。(诉讼卷P70)
二、贪污部分
(一)2006年初,孙召乡共有小学x@。此间,被告人黄某乙利用担任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会计职务的便利,从中心学校代管的孙召乡各小学经费中扣每生13元(群英学校有学生147人,每人只扣10元)。各学校被扣的经费(9元开票,剩余的未开票)作为中心学校的办公经费和报刊等支出费用。各学校被扣的未开票经费共x元,除给高玉章发工资8000元及退侯老庄小学320元、退巩庄小学784元外,将本应退还其他各学校的余款6867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5年底,中心学校校长赵某生安排她从全乡各小学的代管经费中扣每生13元,作为各学校的报刊费用和办公费,给个学校开票时按每生9元开票,孙召乡各小学共有学x,另外每生4元没有给各小学开票,没有入中心校帐上,其中给高玉章发工资8000元,用于单位杂支206元,还剩每生2元,共计8206元被她花了,单位领导不知道。(卷二P2-P3、P20-P23)
被告人黄某乙当庭供述,群英学校有学生147人,每人只扣10元;中心小学有学生420人,每人只扣9元。其他学校剩的每生2元,后来都退给各学校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曹X证言,2006年初,孙召乡中心学校校长赵某生安排,为了迎接上面对两免经费的检查,让他给各个学校按每生4元开收据,钱是黄某乙统一扣各学校的,每生扣13元,黄某乙给每个学生按5元钱开收据,剩下每个学生4元钱没开收据,让各个学校回去自己找票冲帐。(卷二P58-P59)
(2)证人赵X生证言,2006年初,孙召中心学校扣各小学都有钱,但具体扣除多少钱他不清楚,是否有收各学校的钱不开票的事他不知道,他从来没听黄某乙说过给各学校退钱的事。其中他安排会计黄某乙从全乡各小学的统管经费中按每生2元扣除8000多元钱,支付高玉章的工资了。(卷二P72-P74)
(3)证人王X平证言,他是孙召乡中心小学会计,2006年初中心学校会计黄某乙通知他去算帐,结算时黄某乙扣中心小学每个学生13元钱,当时中心小学共有420个学生,共扣除5460元,黄某乙只给了两张票据,金额是3780元,还有每生4元,计1680元没有开票,黄某乙让他自己想办法找票入帐,没有开票的1680元中心学校没有退给他。(卷二P70-P71)
(4)证人徐XX证言,他是孙召乡宋桥小学校长,2006年初,他到中心学校结算学校的经费,黄某乙扣每个学生13元,他们学校2006年实有学生103人,共扣1339元,给他们学校按9元开的票,剩下的4元没有开票,让自己找票冲帐,从来没有从中心学校领过退的钱。(卷二P77-P80、卷四P103)
(5)证人梅XX证言,他是孙召乡王岗小学会计,2006年初,他与中心学校算帐时,黄某乙扣他们学校每生13元,按每生9元开的票,余下的4元不开票,他们学校2006年实有学生399人,未开票的金额是1596元,黄某乙安排他们回去自己把帐做平。黄某乙曾说过把剩下的1596元退给他们,但是一直没见她退钱。(卷二P81-P83、卷四P81-P83)
(6)证人李X友证言,他是孙召乡袁庙小学会计,2006年初,他与中心学校算帐时,黄某乙扣他们学校每生13元,按每生9元开的票,余下的4元不开票,他们学校2006年实有学生280人,未开票的金额是1120元,黄某乙安排他们回去自己把帐做平。(卷二P85-P86、卷四P91)
(7)证人赵X杰证言,他是2006年秋至今任孙召乡大吴庄小学会计,2006年初扣13元的事他不知道,但是他接会计后中心学校从来没有退过钱。(卷二P94-P95)
(8)证人邱XX证言,他是2004年秋至2006年秋季任孙召乡大吴庄小学会计,2006年初,中心学校扣每个学生13元,只开9元的收据,剩下的每生4元让学校自己找票冲帐,中心学校扣他们每生4元、130人计款520元没有退给他们。(卷二P108-P110)
(9)证人梁XX证言,他是1977年至2006年9月在孙召乡武庄小学任教并兼任会计,2006年初,中心学校扣每个学生13元,开了两张票据,是按每生9元开的票,还有每生4元没有开票,他们学校2006年实有学生107人,未开票的金额是428元,黄某乙让他自己想办法找票入帐,这笔钱中心学校没有退给他们。(卷二P154-P156)
x%证人王X证言,他2003年以来在孙召乡袁寨小学任会计,2006年初,中心学校扣每个学生13元,只开9元的收据,剩下的每生4元让学校自己找票冲帐,中心学校扣他们每生4元计款964元至今没有退给他们。(卷二P98-P100)
x%证人娄XX证言,他2004年至今任孙召乡高寨小学校长,2006年初,中心学校扣每个学生13元,只开9元的收据,剩下的每生4元让学校自己找票冲帐,中心学校扣他们每生4元计款1192元至今没有退给他们。(卷二P118-P120、卷四P89-P90)
x%证人王X友证言,他2003年至今任孙召乡马庄小学会计,2006年初,中心学校扣每个学生13元,只开9元的票据,剩下的每生4元让学校自己找票冲帐,中心学校扣他们每生4元计款1036元至今没有退给他们。(卷二P123-P125、卷四P96)
x%证人王X红证言,他2005年至今任孙召乡郎庄小学校长,2006年初,中心学校扣每个学生13元,只开9元的收据,剩下的每生4元让学校自己找票冲帐,中心学校扣他们每生4元计款696元至今没有退给他们。(卷二P128-P130、卷四P106)
x%证人谢X彬证言,他1994年至今任孙召乡柏陈庄小学会计,2006年初,黄某乙让他到中心学校结算时,扣每生13元,只开每生9元的票,另外每生4元中心学校不再出手续,由他们学校找票把帐走平,到现在也没有把扣的每生4元钱计款444元退给学校。(卷二P133-P135、卷四P107-P108)
x%证人车XX证言,他1998年至今兼任孙召乡董庄小学会计,2006年初,黄某乙通知他去算帐,结算时扣除每生13元,只开9元的票,其中每生4元钱计款600元没开票,黄某乙让他们学校自己想办法找票入帐,没开票的600元至今没有退还。(卷二P138-P140、卷四P102)
x%证人侯XX证言,他2005年春调至孙召乡王营小学任教并主持工作至今,2006年初,黄某乙通知他去算帐,扣除每生13元,只开9元计款2826元的票,另外4元计款1256元让他们自己想办法冲帐,中心小学至今没有退给他们。(卷二P143-P146、卷四P94)
x%证人吴X证言,她2002年至今任孙召乡张楼小学会计,2006年初,黄某乙通知她去算帐,结算时扣除每生13元,只开9元的票,其中每生4元钱计款1244元没开票,黄某乙让他们学校自己想办法找票入帐,没开票的1244元至今没有退还。(卷二P113-P115、卷四P101)
x%证人张X国证言,他2005年秋至2007年春任孙召乡杨某庄小学会计,2006年初,中心学校扣每个学生13元,开了两张票据,是按每生9元开的票,还有每生4元没有开票,他们学校2006年实有学生107人,未开票的金额是428元,黄某乙让他自己想办法找票入帐,这笔钱中心学校没有退给他们。(卷二P103-P105、卷四P97)
x`%证人陈X远证实,2006年初,孙召乡中心学校扣其校每生10元的试卷报刊杂志、业务费,当时该校有学生147人,共扣1470元。中心校开了二张共计1323元的票,147元未开票,后来也没有退147元。(卷二P162)
x%证人高X章证言,原来他的工资关系被漏报了,他经常到上面反映情况,2006年经孙召乡政府与乡中心学校协调同意给他解决8000元的工资,2006年经黄某乙的手支付给他8000元工资,他给黄某乙出具了收条。(卷二P159-P161)
x%证人王X军证言,2008年3月25日早上七点钟,他为黄某乙聘请的律师周六四到新蔡某后给他打电话,让他给联系2006年春季扣孙召各小学13元款的经手人,他联系了张X超、车XX、谢X彬、赵X华等人到他家,让他们为黄某乙出具相关证明,其中张楼小学的会计吴X当时不在家,他让小学校长禹XX在场,由吴X的丈夫赵X涛替吴X出了一份证明,禹XX在证明上签了名,然后他安排他们在他家附近的金三角饭店吃的饭。吃了饭后,他又与周律师一块分别到高寨小学、王营小学找到娄XX、侯X辉取了材料。(卷四P85-P88)
x证人张X超的当庭证言,他2004年至2006年底在孙召乡巩庄小学任会计,2006年初,他到乡中心学校算帐,黄某乙扣他们学校每生13元,只开9元的票,剩下4元共计1568元没开票。扣钱的事是中心学校统一安排的,各学校都扣。未开票的4元里面有2元的小学生报,另2元后来中心学校与巩庄小学结清了,具体咋结的,记不清了。彭XX没有经手此事。
x%证人赵X华的当庭证言,他2004年至2006年底在孙召乡侯老庄小学任校长,2006年初,黄某乙通知他去算帐,扣每生13元,开9元的票,另外4元计款640元未开票。未开票的4元里面有2元的小学生报,另2元后来中心学校退给他们校了。原来他在检察机关作的证言都是检察机关诱供的。
3.书证
(1)黄某乙给孙召乡各小学开具的5元收据;(卷三P20-P26、P45-P55)
(2)曹X给孙召乡各小学开具的4元收据;(卷三P27-P44)
(3)高X章的领条。(卷三P17)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王X兵的证言、证人彭XX的证言、证人赵X华的证言,与证人张X超的当庭证言及证人赵X华的当庭证言不符,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所提供的退款清单以及证人赵X生、李X友、王X友、王X红、谢X彬、车XX、侯XX等人证言,在检察院核对赵X生、侯XX等证人时,他们提出给辩护人出具的证言是被告人黄某乙的丈夫王X(又名王X军)叫他们按照王X的意思写的,不是事实,以他们给检察院出具的证言为准,因此对被告人黄某乙的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黄某乙提供的证人徐X春的当庭证言,因证人身份不明,且其并未否认在检察机关的证言,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黄某乙提供的中心小学会计王X平出具的收条一张(计款3780元),以证明在扣款时只扣中心小学每生9元的意见,因与黄某乙的原供述、中心小学会计王X平的证言及其他学校的证明不相一致,且该收条本身不能证明其扣中心小学的是9元而不是13元的事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二)2007年初,县财政部门拨给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春季“两免一补”经费x元,其中孙召乡中心小学“两免一补”经费是x元。2007年3月,被告人黄某乙支付孙召乡中心小学2007年春季“两免一补”经费x元,该校会计王效平给其出具x元的“两免一补”经费正式收据一张(票面日期为2007年3月16日)。当月,被告人黄某乙又预付孙召乡中心小学2007年春季“两免一补”经费x元,王X平给其出具x元的临时收据作一张(票面日期为2007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乙将x元的正式收据和x元的临时收据均作为“两免一补”经费事业支出列支。后来,王X平分别给被告人黄某乙出具金额为x元、8050元的“两免一补”经费正式收据各一张(票面日期分别为2007年5月17日、2007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乙扣除3月份预付的x元外,又付给王X平现金6220元。被告人黄某乙的“两免一补”经费收支帐只记到2007年3月31日。从该帐的帐面上看,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年初余额均为0,“两免一补”经费拨入专款和“两免一补”经费事业支出科目均为x元。截止2007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乙付各校“两免一补”经费x元,其中有中心小学x元的正式票据和x元的临时收据,已入帐;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乙付各校“两免一补”经费x元,其中有中心小学x元的正式票据,已作凭证未入帐;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黄某乙付各校“两免一补”经费x元,其中有中心小学8050元的正式票据,已作凭证未入帐。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乙支付侯老庄小学6180元、王岗小学900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的“两免一补”经费票据三张(票据显示的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3月16日),既未入2007年3月31日“两免一补”经费帐,也未记入2007年5月31日、8月31日的“两免一补”经费支出记帐凭证,而其中的侯老庄小学618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的“两免一补”经费票据两张,被告人黄某乙单独作了记帐凭证(金额x元,日期2007年3月31日,列支科目为2007年春“两免一补”经费事业支出)。案发后,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收被告人黄某乙款x元。公诉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包括侯老庄小学6180元、王岗小学900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的三张“两免一补”经费票据,并作为支出票据。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7年春季,孙召完小应领取“两免一补”经费x元,其中2007年3月16日王X平领取1万元,王给她出具的正式收据;同年3月18日王效平领取x元,因为当时没有正式收据,她让王给她出具了一张临时收据;同年5月17日为了换正式收据,她让王给她出具了一张x元的正式收据,而没有让王领钱;同年8月25日王效平与其结算两免经费时,中心学校欠孙召完小6220元,加上上次换收据时王效平所开票据差额1830元,因此她让王效平出具了8050元的正式收据,实际上王效平只领走了6220元,孙召完小共领两免经费x元,她把x元的临时收据入帐,从单位帐上多列支x元,这笔钱让她日常开支了。(卷二P2、P9-P10、P42-P45)
被告人黄某乙当庭供述,她把x元的临时收据入帐,从单位帐上多列支x元是事实,但那是为了应付县优化办的检查,这笔钱后来付给侯老庄小学6180元、王岗小学900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两免经费是专款专用,她根本不可能贪污这x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X平证言,2007年春,他们学校有学生474人,每个学生两免经费75元,共从中心学校领取两免经费x元,是分几次领取的,其中2007年3月16日1万元,3月18日领取x元,当时给黄某乙开的是非正式票据,5月17日换票时给黄某乙开的x元的正式发票,实际上并没有领取这x元,同年8月25日算帐时中心学校欠他们学校6220元,加上换票时他们学校欠中心学校的1830元发票,因此他给黄某乙出具了8050元的发票,实际上只领6220元,当时应该抽走x元的非正式发票没有抽走。(卷二P48-P50)
(2)证人赵X生证言,2007年春季,县财政局向孙召中心学校下拨的两免经费是每生75元,孙召完小上报的两免学生人数是474人,两免经费为x元,向孙召完小多拨两免经费x元的情况他不知道,黄某乙也从来没有给他汇报过。(卷二P53-P55)
3.书证
(1)王X平领取两免经费的领条及其保留的与黄某乙算帐的5张原始记录;(卷三P2-P5、P12-P16)
(2)黄某乙将x元、x元、8050元入帐的相关帐目;(卷三P6)(诉讼卷x$%
(3)被告人黄某乙的“两免一补”经费收支帐页四张;侯老庄小学618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两免一补”经费收据及金额为x元的记帐凭证各一张;王岗小学9000元“两免一补”经费收据一张。(诉讼卷补充材料)
(4)黄某乙制作的2007年春季孙召各学校领取两免经费汇总表。(卷三P7)
(5)新蔡某人民检察院罚没款收据显示被告人黄某乙在该院退赃x元。(卷一P35)
4.驻马店人民检察院驻检技鉴会(2009)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载明:一、新蔡某孙召中心学校未记帐的收入票据、银行对帐单及统计表两张,至于2007年现金11月底会计黄某乙现金增加x.80元,2007年12月现金增加发生额未显示。二、新蔡某孙召中心学校审签支出票据及统计表11张,2006年至2007年底会计黄某乙未记帐支出票据计x.22元。三、新蔡某孙召中心学校未审签票据、白条及统计表两张,会计黄某乙有记录但没有票据的未记帐现金收入两笔共计x元,未审签的票据和白条未记帐现金支付共计x元,两项相抵现金余额为-x元。四、新蔡某孙召中心学校2007年“两免一补”、“公用经费”帐薄各一本,显示2007年3月底帐面余额为0。结论:新蔡某孙召中心学校止于2007年12月底现金帐面余额x.25元。(诉讼卷补充材料P63-65)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综合证据有: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证明(补充材料),身份证明(卷三P1),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卷一P34),罚没款收据(卷一P35),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被告人黄某乙的归案证明(补充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新蔡某孙召乡中心学校会计的职务便利,以扣款不开票的手段,套取公款6867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黄某乙辩解其已将未开票的扣款全部退给各学校,其没有贪污,其辩护人认为贪污部分第一笔若认定贪污数额只能认定6291元的意见,与法庭查明的被告人黄某乙主观上具有占有公款的故意,且该笔款已实际被其占有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乙在向孙召乡中心小学拨付2007年春“两免一补”经费x元的过程中,将一张本应由孙召乡中心小学会计王效平抽走而未抽走的x元的临时收据重复入帐,套出公款x元为由,指控其贪污公款x元的问题,虽然从被告人黄某乙2007年3月份的“两免一补”经费收支帐面看,被告人黄某乙确实将王效平出具的x元的临时收据列入了“两免一补”经费支出科目,在王效平给其补开正式票据后,被告人黄某乙仍未将x元的临时收据换掉,从而使孙召乡中心小学2007年春季的“两免一补”经费从票据上看多列支了x元,但被告人黄某乙的帐只上到2007年3月底,王效平后来给其补开的正式票据尚未入帐,且从中心学校2007年春季“两免一补”经费的整个收支情况(即3月份帐目及5月份、8月份“两免一补”经费支出记帐凭证)看,2007年春季孙召乡各学校的“两免一补”经费共拨入x元,支出亦是x元(含孙召乡中心小学x元的临时收据),收支是平衡的。被告人黄某乙后来付给侯老庄小学的6180元、王岗小学的9000元、杨某庄小学的4150元,三张合计x元的“两免一补”经费票据,既未入帐,也不包括在5月份、8月份的支出记帐凭证中。虽然被告人黄某乙已将侯老庄小学618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的“两免一补”经费票据两张作了记帐凭证,但其入帐时就会发现“两免一补”帐已无现金可支出,根本无法列支。因此,被告人黄某乙只是帐上错了,并不存在贪污的故意,她也贪污不成“两免一补”经费款。因为“两免一补”经费属专款专用,从财务制度上讲,侯老庄小学、王岗小学、杨某庄小学三张合计x元的“两免一补”经费票据只能从“两免一补”经费中支出,不能从其他经费中支出,而且从被告人黄某乙对侯老庄小学618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的两张“两免一补”经费票据所作的记帐凭证看,她记入的科目就是“两免一补”经费事业支出,并没有记入其他科目中。也就是说,被告人黄某乙不能也没有凭此三张票据贪占其他公款。综上,被告人黄某乙辩解其3月份多列支的x元,后来付给了侯老庄小学6180元、王岗小学9000元、杨某庄小学4150元,其没有贪污该x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贪污公款x元的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孙召中心学校在孙召信用社设立的“两免一补”帐户只有两免经费和公用经费出入,孙召乡中心学校对该帐户虽存取自由,但取款须凭教育局的拨款通知单方能取出。被告人黄某乙每次把公款取出留存小部分,把剩余的大部分存入其丈夫的存折后,又在短时间内支付出去,未改变该款用途,牟取利益的目的不明显,实际存款利息又确实很少,而为方便使用的目的较明显,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故被告人黄某乙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公款私存获取的利息273.47元应计入贪污数额。被告人黄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乙的违法所得7140.4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汉群
审判员高立勤
审判员张莹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