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守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张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他同意离婚,女儿杨××应随其生活,原告应支付相应抚养费。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自愿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随被告杨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谭守习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