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X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公司管理处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和某某,公司管理处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9)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扣除黄某乙所支付的装修押金2100元之后,黄某乙还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至201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及二次加压费共计4425元;
二、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昆明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能熊
审判员冯辉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