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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均系宝丰县X镇X村第二村X村民,2005年秋,由时任该组组长的宋尚文主持,将原告家庭原承包部分耕地(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调整给被告家庭承包耕种。后因原告持有异议,2005年10月31日,组长宋尚文又出具“中和寨二组出生小孩调地意见”一份,内容为宝丰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在该意见上标注“同意村X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宝丰县X镇政府标注“情况属实”并加盖了公章,但此后原、被告仍均未就该争议承包土地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实际耕种该承包土地至今。

原审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属于宝丰县X镇X村第二村X组农民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应由村X组织或村X组依法对其集体内的农民家庭发包。本案原、被告所争议土地原由原告家庭承包,后又经村X组调整为由被告承包,对村X组在原、被告之间调整承包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双方存在争议。依据法律规定,调整土地行为属农村X组织内部管理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农村X组织成员因是否实际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因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其理由为: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所在的村X组,共有村民48户,170口人。1998年9月份,上诉人所在的村X组,把原来组里留下的经济田收回,除分包给当时新增人口每人一亩耕地外,把剩余的经济田按全组人口每人0.11亩,平均分包给全组每个村民。上诉人当时全家7口人,因此全家共分0.77亩耕地,耕种至2005年10月初(其中从2002年国家全部免公粮和农业税),时任二组组长的宋尚文,为了给自己的孙子(同案由另外一案被告的儿子)和被上诉人的孙子(宋尚文和被上诉人是亲家)一份地,就与几户有新生儿子的村民共同串通,于2005年10月初组织本组村民开会说收回原来都已经一人一份平均分给村民的0.11亩耕地。当时有新生儿的共有11户,没有增人口的有37户,组长宋尚文开会一说是收回原来每人所分的0.11亩耕地,没有新增人口的37户村民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此,这37户立即反对,说这不符合国家政策,会议就不欢而散。可是,宋尚文为了自己的利益就暗地趁黑夜打着电灯把原来每人分的0.11亩耕地丈量给这11户新增人口。在大多数村民知道宋尚文把地丈量给这11户时,37户村民都反对,村民委员会让包组干部张立和组长宋尚文按政策处理这一收地纠纷,于是,宋尚文、张立等又于2005年10月底,组织开群众会通过并宣布:“本次收地不合法,还按原来所分的原边旧界谁家的地谁还种”,宋尚文开会宣布后,新增人口的8户村民都执行了会议所宣布的决定,把宋尚文黑夜里给分的1亩地退还给了人家。原来的43户村民现在还是各种各的0.11亩耕地,可只有现在的被上诉人和另外2户另案的被告仗着自己霸道强行耕种着这强行抢占的1亩地,由此引起了中和寨二组这几年内吵骂、打架、上访告状,最后才有镇里干部引导走上了依法处理的轨道,这就是本案的实情。可是原审法院不把这事实认真审查,用偏袒含糊的语句说是,“时任组长宋尚文主持,将上诉人原承包的部分耕地调给了被上诉人耕种,后因原告持有异议,宋尚文又出具意见。原、被告均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些含糊的说法明显是把原来村组已经明确了的原承包权和未取得承包权混在一起,把原来已经履行8年的承包权和强行侵占耕种混在一起,不把本组共48户,43户还是原来的承包现状,新增人口11户,8户都已执行村组开会决定的事实认定到本案事实部分,这明显是为了不利于上诉人的裁定而认定的,是为被上诉人不法行为而考虑的。二、原审裁定认为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是上诉人承包,后经村X组调整给被上诉人,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本案中所说的组长宋尚文是为自己的孙子和亲戚家而暗箱操作,在他没有操作结束就被否定,同时又经村民会议彻底澄清了他的违法行为,并且本组X户村民都已执行了合法的会议决定,只有被上诉人和另外2户的另案被告而强行耕种了上诉人和另外4户原告的承包地。根本不存在什么调整土地和经营权争议,也不存在什么“依据法律规定,调整土地”之说,实际是被上诉人利用宋尚文自己的特殊身份而违法操作罢了,在宋尚文没有暗箱操作完成都已经更正过了,上诉人的承包权实际没间断时又固定了,可被上诉人强行抢种。这些事实原审法院不合法认为,而是断章取义认为,又错误裁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详查公断,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徐某某答辩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公正合理,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相一致。另外,本院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达不成共识,本院进行调解亦未形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甲、徐某某所争议的土地属于宝丰县X镇X村第二村X组农民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应由村X组织或村X组依法对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发包。本案张某甲、徐某所争议土地原由张某甲承包,后又经第二村X组调整为徐某某承包,现该争议土地由徐某某实际管理、耕种,张某甲对徐某某管理、耕种该争议土地的行为有异议,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徐某某应停止侵占,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农村X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王光辉

代理审判员孙世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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