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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日被告党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欠原告工资x元,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x元工资,已经付清,借x元事实,请求延期偿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被告党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党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款项于2010年10月6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党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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