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日被告党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欠原告工资x元,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x元工资,已经付清,借x元事实,请求延期偿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被告党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党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款项于2010年10月6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党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