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又名庞X、庞某燕,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嵩县X乡X村么坪组X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8月22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庞某到白云山尚XX家开的“水云阁”家庭宾馆串门,趁尚出去卖木耳之机,顺手将尚藏在住室内褥子下的33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全部退赔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尚XX陈述,证人李XX、桑XX、崔XX、李XX、李XX、杨XX、宋XX、刘XX等人证言及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提取笔录、嵩县白河派出所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庞某家属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审判员赵海方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