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
原告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潘某某之夫),身份事项同前。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孔某某、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潘某某诉称,张某某系孔某某、潘某某夫妇之子孔某某的配偶,2004年7月,因其出国旅行需要经济担保,向孔某某、潘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后又将孔某某、潘某某于2005年拍卖摩托车牌照所得款37,400元借去,合计187,400元用于经济担保。张某某回国后未主动还款。孔某某、潘某某考虑到家庭和睦遂告知孔某某、张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某某路房屋的贷款。在2006年1月4日孔某某患肺癌病危时,张某某称上述钱款并未归还房贷,一直存放在张某某处。2006年1月26日,孔某某因病去世,张某某却企图拒绝返还该款。经有关部门调解,张某某出具字据,同意于次日还款,但之后又推翻协议。2006年6月,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孔某某名下的遗产。经法院审理认定187,400元借款与遗产无关,需另案处理。故孔某某、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归还欠款187,400元,并支付因未能及时返还钱款所造成的自2006年8月22日至2008年3月22日期间房屋贷款利息损失36,388元。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孔某某、潘某某系孔某某的父母。2004年4月8日,张某某与孔某某登记结婚。2006年1月24日,孔某某因病去世。2006年4月3日,张某某产下遗腹子张某某。2006年6月,张某某、张某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案号:(2006)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要求继承孔某某的遗产。该案审理中,孔某某、潘某某提出,两人原住某某新村房屋出售得款26万元,一直放在孔某某处用于归还某某路房屋贷款,孔某某遗嘱中提到“本人认可某某新村XX号XXX室售出的房屋,15万至今在我处。”该笔15万元即房屋出售款余额,而37,400元系孔某某、潘某某摩托车牌照的出售款。2006年1月26日,张某某作出“明天给你拾伍万元整(老房钱)、摩托车费用(叁万柒千肆佰元)”的书面承诺,故187,400元属于孔某某、潘某某所有的财产,张某某应当如数归还。张某某、张某某在该案中认为,上述钱款与该案无关,且钱款不在张某某、张某某处,张某某之所以签字是为了息事宁人,故不同意孔某某、潘某某的要求。2007年7月,普陀法院作出判决,对属于孔某某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关于孔某某、潘某某提及的187,400元,法院认为,虽然孔某某在遗嘱中提到房屋出售款15万元、张某某也在所立的字据中涉及该款,但由于这部分财产并非遗产,钱款的性质尚不明确,且双方对权属存在争议,故不属于该案处理范畴,权利人可就此另案诉讼解决。张某某、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上诉[案号:(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二中院于2008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普陀法院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第三、四项判决并作出相应判决。该判决认为:“至于遗嘱中所写的15万元,双方均认为系孔某某、潘某某给孔某某房屋后,该房屋出售的所得款,但该笔钱款孔某某在生前已赠与其父母,张某某也在所立的字据中涉及该款以及摩托车牌照的钱,故187,400元目前无证据证明属于孔某某遗产,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审理中,孔某某、潘某某出示一张银行还贷清单,表示该证据能够证明因张某某未及时返还系争钱款造成房屋贷款产生逾期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2006年1月26日字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反映本案系争款项并非孔某某遗产,张某某在2006年1月26日所出具的字据中明确表示愿意于次日归还187,400元。字据中的内容应是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孔某某、潘某某凭该字据要求张某某返还上述钱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在张某某出具的字据中并未提及归还房屋贷款的事宜,故孔某某、潘某某在本案中要求张某某赔偿逾期归还房屋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孔某某、潘某某人民币187,400元;
二、原告孔某某、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57元,由原告孔某某、潘某某负担609元,被告张某某负担4,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周起雷
书记员周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