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29岁。
被告陈某某,女,27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张晨(现年6岁)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抚养孩子期间,被告享有探视权。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慧毅
审判员胡东兴
审判员李建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