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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三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张某某,男,29岁。

被告陈某某,女,27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张晨(现年6岁)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抚养孩子期间,被告享有探视权。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慧毅

审判员胡东兴

审判员李建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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