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甲,女,45岁。
委托代理人康某乙,男,48岁。
委托代理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丙,男,32岁。
被告梁某丁,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孙民哲,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康某甲诉被告梁某丙、梁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丙、梁某丁于2009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x元。
二、被告梁某丙、梁某丁于2009年9月28日前返还原告施工设备(具体清单附后)。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一次性终结。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裁定费3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某轩
审判员谢慧毅
人民陪审员朱艺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