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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表人朱占平、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表人金兰英、田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以蔡某为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发现蔡某于2011年3月8日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以徐某为被告向商洛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洛市X区人民法院已于同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已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本案与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蔡某诉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系同一诉讼主体、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是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抗辩事由。原告徐某在向本院起诉时,并未表明其因该租赁合同纠纷在商州区人民法院已有诉讼,有恶意诉讼之嫌。为节约诉讼资源,避免重复诉讼,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本案起诉应予驳回。商州区人民法院将来作出判决生效后,该判决未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权益之争,可依法诉讼解决。基上理由本案被告蔡某提起的反诉亦应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及被告蔡某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原告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雷勇

代理审判员白煜鹏

代理审判员周驹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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