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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一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成年。

被告魏某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东亮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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