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成年。
被告魏某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东亮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