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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二00八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樊耀奎

二00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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