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原第三人)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法(略)事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原起重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通用铸钢厂(原河南省禹州市钢厂)。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南关大转盘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申请复议人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焦中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及(1996)焦中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银信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银信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叶慈年
审判员赵宏涛
代理审判员王某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彦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