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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

委托代理人别某某。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XX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颜莉丽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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