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附X号XX。
委托代理人谭毅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晖,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报某,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社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报某行政总监,住(略)-1。
被告XX报某,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社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报某法务人员,住(略)-1。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2009年6月18日,由XX报某出版发行、XX报某主办的《XX报》第421期第A04版的显著位置使用了5幅由XX独立创作、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XX认为,XX报某、XX报某使用前述照片并未征得其本人同意,未进行署名,未支付报某,侵犯了其对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XX乃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XX报某在2011年5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XX本案所涉5幅摄影作品的使用费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XX不再追究XX报某、XX报某本案所涉使用XX5幅摄影作品的侵权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XX报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XX向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预交,被告XX报某在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此款直接支付原告XX)。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