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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XX报某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附X号XX。

委托代理人谭毅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晖,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报某,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社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报某行政总监,住(略)-1。

被告XX报某,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社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报某法务人员,住(略)-1。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2009年6月18日,由XX报某出版发行、XX报某主办的《XX报》第421期第A04版的显著位置使用了5幅由XX独立创作、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XX认为,XX报某、XX报某使用前述照片并未征得其本人同意,未进行署名,未支付报某,侵犯了其对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XX乃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XX报某在2011年5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XX本案所涉5幅摄影作品的使用费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XX不再追究XX报某、XX报某本案所涉使用XX5幅摄影作品的侵权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XX报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XX向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预交,被告XX报某在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此款直接支付原告XX)。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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