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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中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县长。

申请执行人: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绿色产业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中牟县人民政府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审查。

复议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复议人中牟县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达成和解协议,中牟县人民政府愿意一次性给付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130万元,并撤回复议申请。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同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本案终结执行。2010年1月25日,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收到中牟县人民政府交付的130万元,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牟县人民政府撤回复议申请。

二、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郑法经一初第X号经济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光

审判员杨尔洲

审判员施付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朝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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