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县长。
申请执行人: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绿色产业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中牟县人民政府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审查。
复议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复议人中牟县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达成和解协议,中牟县人民政府愿意一次性给付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130万元,并撤回复议申请。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同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偿,本案终结执行。2010年1月25日,濮阳县X路桥工程处收到中牟县人民政府交付的130万元,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牟县人民政府撤回复议申请。
二、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郑法经一初第X号经济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光
审判员杨尔洲
审判员施付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朝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