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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采砂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沙颖河工程管理局,住所地漯河市X路沙颍河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河南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政,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真真,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男,生于1959年8月24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因采砂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军政、焦真真,被上诉人王某乙及代理人王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路国柱,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郑殿卿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赵海军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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