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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市xx镇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区xx路xx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xxx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之初,被告还能按约支付部分货款,但到2007年后,被告即以经营不佳为由,据不履行付款义务。2008年7月15日、2009年9月24日被告对于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2,640.94元出具还款计划予以确认。之后,被告并未按约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640.9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希望与原告达成调解。

本案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参与调解,本院审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x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640.94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万元,余款12,640.94元于2011年8月底前付清。被告xxx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原告xxx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余额一并申请执行。xxx本人对被告xxx有限公司拖欠xxxx有限公司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16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故减半计人民币808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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