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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等三人与宁远县X村委会本院发回重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个体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远县X村委会。

上诉人何某、刘某、唐某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重初字第528-X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上诉称:要求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本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按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在本案审理当中提出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不妥。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重初字第528-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反诉应由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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