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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宝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马成林

审判员孙莉环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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