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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X。

委托代理人姚X。

被告陈X。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姜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工作需要异地居住,缺少沟通与交流,致夫妻关系疏远。原告曾于2008年4月、2009年8月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未获准许。双方自2008年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并就女儿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X与被告陈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姜XX随被告陈X共同生活。原告姜X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姜XX生活费人民币400元并承担姜XX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的二分之一至姜XX18周岁止。

给付方式: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于每年1月底、7月底各结算、给付一次;

三、被告陈X得婚前财产大橱1张、装饰橱1张、梳妆台1张、大床1张、写字台2张、电视柜1张、茶几1张、三人沙发1张、单人沙发2张、容声冰箱1台、日立全自动洗衣机1台、美的空调1台、吸尘器1台、电饭锅1只、饮水机1台、SVA电视机1台、格兰仕微波炉1台、步步高音响1套、椭圆型餐桌1张、木椅6把(上述财产在X处);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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