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
原告xxx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x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0,0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70,000元,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70,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xxxx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樱
书记员查莹税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