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某某印刷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某某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某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申请人上海某某印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号码为GM/02-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上海某某印刷厂,支付行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裕安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某某印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申请人上海某某印刷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施燕

审判员陈云嘉

代理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武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