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余某甲、陶某某诉被告余某乙、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酉法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居民,住(略)-2。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伦华,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余某甲、陶某某诉被告余某乙、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廖光洁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伦华、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甲、陶某某诉称:原告陶某某为了与原告余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县工作)生活方便,其二人将位于酉阳县X镇X村五组的房子转让给了二被告余某乙、付某某。双方于2006年12月15日达成口头的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价款为8000元。二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二被告在两年内付某该笔款项。然而在两年期满后二被告仍未给付某定房屋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某定的欠款。

被告余某乙未到庭也无答辩意见。

被告付某某辩称:其与余某乙同原告余某甲、陶某某是自留地的转让而非房屋转让,且口头约定的转让价款为5000元而非原告所谓8000元。其与余某乙在同原告方达成口头转让协议后,找过原告方通过邮政银行打款,但原告方一直没有告知其银行账号,故其二人一直未能给付某定价款。原告所谓的8000元欠条,并非二被告出具的。现只欠原告二人5000元自留地转让款。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位于酉阳县X镇X村的房屋卖给二被告余某乙、付某某,房屋的转让价款为8000元,并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且载明两年内付某。二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两年内未向原告方支付某定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付某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陶某某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张绍祥、江廷辉的书面证言、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付某某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属实,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有原告方提交的欠条和两份书面证言均能证实房屋买卖协议的成立及生效,因此二被告应按约定在两年内付某相应款项。故对二原告诉请的付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方买卖的是自留地,约定的转让金额为5000元,而且其在达成协议后也多次要求向原告给付某欠款,但由于原告方的原因一直未能给付。此辩称虽有证人黄恒珍当庭证实,但该证人并未直接参与原、被告买卖协议过程,故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付某某另辩称原告提交的欠条不是其与余某乙出具的,经本院释明其在诉讼过程中既未申请对该欠条进行相关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项主张,因此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乙、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某告余某甲、陶某某欠款8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由被告余某乙、付某某共同负担25元,余某退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廖光洁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英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