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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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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号xx室x。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于2010年0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xxx、xxx诉被告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xxx酒店有限公司处的电脑归原告xxx、原告xxx、原告xxx所有;
二、被告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x、原告xxx、原告xxx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3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86.5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建婷
审判员陈锐
代理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王冬娟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