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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诉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x路xx号xx室。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x区x路x弄x号xx室。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市xx区xx号xx室。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号xx室x。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于2010年0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xxx、xxx诉被告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xxx酒店有限公司处的电脑归原告xxx、原告xxx、原告xxx所有;

二、被告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x、原告xxx、原告xxx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3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86.5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建婷

审判员陈锐

代理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王冬娟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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