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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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海、周某某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新沂站货运值班员,住(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江苏铸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连云港市东海联运公司洪庄分公司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倪某某,江苏东方金牛(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刁某某,江苏东方金牛(略)事务所(略)。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贪污、受贿罪、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6月18日本院在公诉机关建议下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0年7月18恢复审理,并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及辩护人马某某、倪某某、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徐州车务段阿湖镇站货运值班员兼货运安全员期间,利用负责该站铁路保价货运事故处理、编制货运记录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虚报货损、提高保价金额等手段,由周某某私刻税务机关及货主单位印章,伪造购物发票,向罗某某提供到达货物运单原件、货票、赔偿要求书、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等理赔材料,罗某某出具虚假货运记录并负责将理赔材料上报审批,二人共同套取徐州车务段和济南铁路局的货损理赔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6、7月,连云港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和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三门峡西站和福泉站发送的化肥“磷酸一铵”、“尿素”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x.2元。2006年9月27日,该款汇入连云港市东海联运有限公司洪庄分公司(以下简称洪庄分公司)账户,被二人私分。

2、2006年8、9月,临沂市史丹利化肥有限公司和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枝江站和永兴站发送的化肥“磷酸一铵”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6327.4元。2006年12月26日,该款汇入洪庄分公司账户,被二人私分。

3、2006年10月,临沂华丰化肥有限公司从卷子榜站发送的化肥“磷酸一铵”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2000元。2007年3月9日,该款汇入洪庄分公司账户,被二人私分。

4、2006年11月,个体货主石中从西宁站发送的化工原料“碳化硅”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3833元,并假冒石中名义开立银行账户。2007年6月22日,该款汇入此账户,被二人私分。

5、2006年12月,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转关口站发送的化肥“磷酸一铵”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1533元。2007年6月26日,该款汇入洪庄分公司账户,被二人私分。

6、2007年4月,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什邡站发送的化肥“磷酸一铵”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2933元。2007年7月18日,该款汇入洪庄分公司账户,被二人私分。

7、2007年5月,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枝城站发送的化肥“磷酸一铵”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2650元。2007年11月5日,该款汇入洪庄分公司账户,被二人私分。

8、2007年12月,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分别从宣城站、察尔汗站发送的化肥“磷酸一铵”、“复混肥料”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x元。2008年3月13日,该款汇入洪庄分公司账户,被二人私分。

9、2008年4月,山东烟台丰农农资公司、赣榆县欧亚利肥业有限公司分别从雪竹寺站、呼和浩特站、枝城站发送的化肥“磷酸一铵”、“复混肥料”到达阿湖镇站,二被告人从中虚假理赔计人民币3580元。2008年9月24日,该款汇入洪庄分公司账户,被二人私分。

10、2007年2月,连云港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从三门峡西站发送的化肥“尿素”到达阿湖镇站,因湿损严重,被告人罗某某向济南铁路局报请货损理赔。待济南铁路局负责货损理赔的李世贵等人现场核实、鉴定后,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采取变造货票,提高保价金额的方法,从济南铁路局套取货损理赔款计人民币x元,其中实际理赔款为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被二被告人私分。

以上,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共同套取货损理赔款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受贿罪

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徐州车务段阿湖镇站货运值班员兼货运安全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查货运事故货损理赔材料、划分事故责任、核准理赔数额的职务便利,在审核货损理赔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贿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3月,临沂市史丹利化肥有限公司的化肥“磷酸一铵”从枝城站、王家营站承运到阿湖镇站,后根据调度命令分流到东海县站。原东海县站货运值班员马某连(另案处理)为虚报货损,套取货损理赔款,请求罗某某出具相关证明,并许诺给予好处费。被告人罗某某于2007年3月20日依照马某连事先拟定的内容为其出具了4份货运事故查复书。2007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在寇金杭办公室收受马某连、寇金杭(另案处理)给予的贿金人民币x元。2008年3月,罗某某在马某连办公室又收受马某连、寇金杭给予的贿金人民币x元。

2、2009年春节前,马某连、寇金杭为感谢被告人罗某某对连云港市东海县联运公司在阿湖镇站业务的支持和照顾,在阿湖镇站送给罗某某贿金人民币5000元。

3、2008年9月河2009年2月,东海县金正大物流中心经理陈怀斌为感谢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申请货损理赔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罗某某办公室两次送给罗某某贿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某收受他人所送贿赂合计人民币x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2010年1月4日主动到徐州车务段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贪污、受贿罪行。当日徐州车务段纪委向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移交手续。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0年1月7日将被告人周某某传唤到案。

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自己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无辩解,对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家中有76岁的老母亲及与已过世的前妻共同收养的14岁养子,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没有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并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证人证言、印文鉴定书鉴定结论、济南铁路局、徐州车务段有关货物理赔档案和财务付款凭证、连云港市东海联运公司相关财务书证,证人石中的银行账户资料、金正大生态工程公司货损理赔情况统计、徐州车务段纪委出具的证明、案件移交函,被告人罗某某的职工履历表、人事任免令、岗位责任制、货运安全员岗位作业指导书、被告人罗某某、周某龙的供述、退赃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阿湖站铁路保价货运事故处理、编制货运记录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套取铁路货损理赔款并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二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向法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毕建宪

审判员杨成

代理审判员周某

书记员王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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