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70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被告王某乙,男,1952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自愿离婚。

二、女孩王某乙已成人,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男孩王某乙军随被告王某乙生活,原告李某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王某乙光

陪审员屈辉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