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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383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奉某某,女,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周某山煤矿职工,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华、代理审判员许译匀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佳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7月28日在资兴市X镇办理结婚登记,但原、被告是近亲结婚,根据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是姑表亲关系(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兄妹)两人系三代旁系血亲关系。1989年7月28日,原、被告在资兴市X镇登记结婚。1990年4月,原、被告生育男孩周某。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资兴市人民法院三都法庭对被告李某某的问话笔录复印件予以证实,经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属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按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盛

审判员刘华

代理审判员许译匀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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