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又名郭X,男,成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小穗,河南慕容(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汉族,新安电厂职工,住(略)。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卫及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8月我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4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2月20日在新安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益。因被告性格暴躁,导致双方婚后经常吵架生气,特别是近几年双方从激烈争吵,演变成冷战,二年来双方互不理睬,更未同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判决我们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儿子郭某益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我们两个属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个儿子。虽有一些小的矛盾,但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给我们一个机会,让我们进行反思,争取达到和好的目的,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份,原、被告均在新安电厂上班,系同事关系,双方由相识到相知,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2月20日在城关民政所签订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益。另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2001年购买新安县新城万基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时价x元,于2007年在洛阳洛南新区唐城御府购卖X号楼X室住房一套,时价x元,另有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部,价值x元,松下牌29寸彩电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两台,立式空调一台,长岭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两单一双组合布艺沙发一套,银行存款十万元,三洋牌电脑一台,另在新安电厂有集资款若干,近两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有争吵现象,夫妻感情出现一定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双方虽然为生活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卫申请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文东

审判员陈赣

审判员张通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利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