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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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绥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强某某,男,陕西名州(略)事务所(略)。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受害人×××在千狮桥头结识“算命先生”杨某某,并为其卜卦。杨某某称×××有灾难,后杨某某利用摆神坛、贻符、念咒语等方式进行所谓的“疗破”、“扶运”,陆续骗取×××现金人民币x元。

2009年7月9日,受害人×××通过×××认识被告人杨某某,后杨某某以×××的女儿不好管教为由,进行“疗破”骗取现金人民币4970元。期间杨某某又称×××家坟地有问题,并进行“疗破”,骗取现金人民币9990元。随后杨某某又为×××患有精神病的外甥进行“疗破”骗取现金人民币7999元。三次总计骗取现金人民币x元。

2009年3月,×××酒店老板×××请被告人杨某某为其酒店“扶财运”,并为其父坟地选址,分别被杨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9999元、6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

2009年7月9日,张家砭乡×××村村民×××通过杨某某卜卦,称自己的女儿×××婚姻不顺,儿子×××有牢狱之灾,儿媳×××分娩不顺,故而杨某某进行“疗破”“扶运”,分别骗取现金人民币4999元、4800元、3800元,三次共计人民币x元。

2009年7月31日,×××的嫂子×××请杨某某为其儿子×××的前程、外甥灾难卜卦,“疗破”两次各骗取现金人民币26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

2009年3月,受害人×××在千狮桥头认识杨某某,后杨某某为×××之子“扶运”两次,因×××没带现金,写下人民币2500元欠条。

2009年8月3日,受害人×××通过其同事×××认识杨某某,后杨某某又为×××的儿子“疗破”、“扶运”骗取现金人民币4990元。

以上被告人杨某某骗取现金人民币x元,案发后退赔受害人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能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部分赃款,减少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罚金在一个月之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海森

审判员王春

审判员李晟

二0一0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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