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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同乐寨第一村民组负责人张某某为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X乡X村第一村X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乡X村。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X乡同乐寨第一村X组负责人张某某为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起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X乡同乐寨第一村X组负责人张某某为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张某某到庭辩称,本人不是被告洛阳市涧西区X乡同乐寨第一村X组的负责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起诉的被告洛阳市涧西区X乡同乐寨第一村X组负责人张某某,并提供了张某某的住址,导致本院将起诉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予负责人张某某,而张某某只是洛阳市涧西区X乡同乐寨第一村X组起诉的另一租赁案件的代表人,其代表权限至租赁案件结束。张某某在另一个案件的代表行为与本案无关,故原告起诉张某某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玲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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