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200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南某某,男,汉族,200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于2010年2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敏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马某、南某某伙同李××在榆阳区X路办事处院内盗窃张××的黄某豪爵100型摩托车一辆。
200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马某、南某某伙同李××在绥德县永乐家园院内盗窃安××的红色隆鑫125型摩托车一辆。
2009年9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马某、南某某伙同李××在榆阳区X镇老医协医院内盗窃白××的红色隆鑫125型摩托车一辆。
2009年9月12日晚,被告人马某、南某某伙同李××在榆林市星元医院内盗窃景××的红色大阳90-4型摩托车一辆。
200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南某某伙同李××在绥德县榆林市第一医院内盗窃王××的红色隆鑫125型摩托车一辆。后又在绥德龙湾景华商务宾馆门前盗窃杨××的枣红色嘉陵1257-10B踏板摩托车一辆,三人逃至二十铺收费站附近时,被绥德县四十铺交警队民警截获,李××当场逃跑,两辆摩托车被扣。
综上,被告人马某、南某某盗窃5次,价值x元,数额巨大。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二、被告人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森
审判员王海波
审判员李晟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