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常德市鼎城德隆纺织有限公司与余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