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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委托代理人何XX,男,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XX,男,57岁,农民,住资兴市X组,系被告陈XX表哥。

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某诉称,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6日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较差;1999年10月到波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X。婚后,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吵闹,吵闹后两人经常分居。2006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而被告在家则好吃懒做。原告打工每月领到工资就回家,回到家本想得到被告安慰,但不仅得不到被告安慰,反而遭被告的侮辱,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架,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在遭受不了折磨后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均遭被告拒绝。2007年7月发生吵闹后,原告就再也没有回过家,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陈X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400元至其成年。

被告陈XX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虽然分居多年,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只要原告放弃非分之想,家庭是能搞好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6日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感情一般;1999年10月31日,原、被告到波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0年7月5日,原、被告生育儿子陈X(现在波水完小读五年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常发生吵闹。2006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2007年7月原、被告因故发生吵闹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另查明,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被告姐姐家3200元,欠被告二哥家3000元。双方婚后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住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X由被告陈XX抚养,从2012年7月1日起至小孩成年时止,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熊某可以探视小孩;

四、夫妻共同债务7200元,由被告陈XX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熊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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