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甲,男,43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41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45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丁,男,75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程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