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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民二初字第336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依欠条所书偿还本息共计8771.30元。被告胡某某口头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现在资金周围困难,请求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事网箱养鱼,曾因向原告父亲赊购饲料而欠款7340元,并于2009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相应欠款本金及利息的欠条一份。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均被被告拒绝,故诉至本院,要求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771.3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某欠原告何某某人民币本息共计8771元,此款限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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